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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发放病假工资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时间:2016-11-18 15:41:47  来源:泽丰劳务
未足额发放病假工资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病假工资是何属性?它不因劳动者提供劳动而所有,而因劳动者患病或受伤而获得,那么病假工资是否能够认定为劳动报酬呢?
 
一、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是什么?
 
病假工资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照常发放给劳动者的工资。其中医疗期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而病假工资可以不全额发放,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最低工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这里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险费用不应该包含在最低工资中。
 
2、医疗期在6个月内的支付标准
关于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问题,法律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如下: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3、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支付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如下: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二、病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含三个部分:货币工资,包括奖金、津贴等;实物报酬或服务;社会保险。
 
病假期间,劳动者不仅没有付出任何的劳动,而且还享受着相应的病假假期与病假待遇,因此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为由不愿意全额支付病假期间工资,只是每个月给几百元的生活费。
 
而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因此,病假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应该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三、未足额发放病假工资是否能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病假期间未足额发放的工资,但劳动者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是否能够支持其经济补偿金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上述已经论证病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所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诸多此类案例,都得到了劳动仲裁和法院的支持。
 
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严格按照工作年限来发放劳动者的病假工资,切不可漏发、少发,否则担上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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